互联网法院的前世今生——兼谈电子合同在互联网法院的应用前景

来源:   发布于:2025-04-18 15:22:16

2017年8月18日,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成立,该法院定位于用互联网方式审理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涉互联网案件,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足不出户就能完成诉讼,实现“网上纠纷网上了”。

互联网法院的诞生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实际上在商事仲裁领域,类似的探索及实践早已有之。早在2009年5月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便已施行。当然,从名称上我们也可以发现,该规则关注的主要还是将线下的仲裁流程“搬到”网上,有其形而未具其神。但在具体规定上仍有不少突破与创新,如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电子证据。为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电子证据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其他相关因素。电子证据采用了可靠的电子签名的,与经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的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和证明力。”在今天看来,该规则中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标准仍有借鉴意义。同时,该规则也充分认可了电子签名的效力及证明力。

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则有了更大的突破。网络仲裁与网上仲裁虽一字之差,其实体现了完全不同的规则立意与顶层设计。网络仲裁平台的建立,确保仲裁流程的全过程(包括申请、举证、送达、庭审等)均可在网络平台进行,而非简单将庭审环节改为在线视频。该规则的另一突破在于规定了“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向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物流配送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及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如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等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也即网络仲裁不仅认可了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电子证据,仲裁庭在必要时还会主动调查该等证据。在传统的诉讼及商事仲裁中,正是上述电子证据的难以举证及难以被司法机构采信,导致当事人不得不放弃以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可以说,该条规定为大量电子商务纠纷能够得到便利的争端解决途径提供了制度基础。

互联网法院在制度创新方面,一方面充分借鉴了网络仲裁的经验,譬如实现了诉讼全流程在线化(起诉状的线上提交、类案在线起诉、网上诉前调解、在线审查、在线补充材料),以及平台化(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www.netcourt.gov.cn是网上审理涉网纠纷的专门平台)。另一方面也不乏对网络仲裁既有做法的突破之处,譬如互联网平台可直接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诉讼平台传输原始数据、资料作为起诉材料,便于互联网法院解决与互联网平台有关的纠纷,而无需再进行繁琐的上门拜访调查程序(当然一旦这些互联网平台成为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其提供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效力如何认定也成为一大难题。)

当然在实践操作中,互联网法院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案件中涉及到书面材料需要核实原件的,互联网法院仍然需要将案件转为传统的线下审理。再比如互联网法院现有电子证据获得来源单一,高度依赖部分互联网平台(淘宝等)提供的数据。因此,互联网法院目前可线上处理的纠纷,绝大部分是与这些互联网平台有关的纠纷(从互联网法院公开的数据分析,主要为与网络购物行为有关的纠纷)。其他类型的案件,因为证据形式多涉及线下证据,或虽然也为电子证据,但存储于互联网法院尚未对接的网络空间,导致互联网法院避而远之。

互联网法院面临的上述难题为电子合同服务及区块链技术提供了广阔的应用空间。通过电子合同服务及区块链技术,可实现电子证据的普及,以及电子证据存证、取证流程的规范化、可信化。最终彻底解决互联网法院目前电子证据来源、案件类型较为单一的痛点。具体而言,通过建立一条包括互联网法院在内的区块链,鼓励各类主体,包括各类网络平台加入该条区块链,所有在区块链成员平台上进行的交易,其相应的资料(包括签约主体认证资料、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文件)均在区块链的各个节点(包括互联网法院)间进行存证。这一方面可以扩大互联网法院的电子证据来源,为互联网法院以线上形式处理多类型的纠纷提供底层基础。另一方面在发生纠纷并起诉到互联网法院后,互联网法院可从自身节点调取相关数据。整个存证及取证环节均在法院节点内部实现,规范、可控、可信,相关电子数据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有助于实现各类纠纷的快速线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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